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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罪名释义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未满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被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国外亦有拟制强奸的相关规定,与本罪规定的旨趣相似。 构成特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以及性自由。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之间,基于照护可能会产生一种“权力关系”,使得未成年女性不敢反抗,从而违逆意愿与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基于自愿与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由于其身心尚未成熟也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的照顾职责的人员。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身份,在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本罪。
认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的照顾职责的人员。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身份,在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本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侵犯的客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以及性自由。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之间,基于照护可能会产生一种“权力关系”,使得未成年女性不敢反抗,从而违逆意愿与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基于自愿与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由于其身心尚未成熟也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具有照护职责的行为人与其具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提供医疗等关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要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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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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