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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敲诈勒索方式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抢劫罪
※ 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20063月,北京某大学举行学术论坛,李某是某国法学教授,因在北京嫖娼,因嫖资不够,所持信用卡无现金,不能透支,将银行信用卡(空卡)暂押给程某、赵某而脱身,程某、赵某二人利用李某害怕因嫖娼被追究违法责任,不敢声张,给钱买平安的心态,所以,向李某索取钱财,并让李某交出人民币270元、某国币36元(折合人民币168元)、VISA信用卡一张。程某、赵某二人拿着李某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9760元,因签名与预留的印鉴不符被识破,物品未取走,李某得知程某、赵某二人使用其信用卡消费后并未报警,程某、赵某被羁押后,李某认可程某、赵某对其实施的是敲诈行为。

 

一审情况:

检察院以程某、赵某涉嫌抢劫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

程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在珂为其辩护人,李在珂律师经过会见程某和研究案卷,认为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而是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因为程某在行为当时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与此相当的其他方法,根本不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李在珂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1、对应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案件评析
关于以敲诈勒索方式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抢劫罪评析
代理刑事案件,作为刑事辩护人,可以从程序角度进行辩护,也可以从实体角度辩护。程序方面包括管辖异议、是否有刑讯逼供、非法证据、讯问人员的个数,扣押、查封物品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实体方面通常是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有异议,将此罪辩彼罪或此罪辩无罪。例如,本案中检察院是以抢劫罪起诉的,而律师是从诈骗罪的角度进行辩护的。如果程序和实体并存,先程序再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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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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