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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拾到的提货单去提货构成盗窃罪么
※ 案例详情

一、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没有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药品的原始占有关系。

“北京市朝阳分局发还物品清单”所载25箱罗氏芬药品在事主A集团处,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二、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盗窃A集团出库单。(指控王某盗窃只是一种推测)。

2007627在昌平派出所公安人员询问A集团商务部后勤组工作人员赵某某时,汤说:626日下午530分把出库单用一个夹子夹着,挂在墙壁上”,那么从626日下午530分以后到627日下午王某到A集团商务部之前,A集团或者他人不一定没有动过这套出库单,因为从本案卷宗调查记录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A集团出库单制作、存放、盖章、保管、提货程序不规范,甚至可以说比较混乱。下面陈述可以证实:

2007919在办公楼楼检察院人员询问赵某某笔录第三页:

问:请回忆一下药品公司的单据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在出库单上盖过章吗?

答:没有

问:在出库单蓝、黄、绿联上盖过章吗

答:都没盖过

问:请看一下写有“经手齐某”收货单位:药品公司的黄联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上面盖的章是你们单位的章吗?(A集团专用章)

答:是

问:这个章是你盖的吗?

答:不是

问:这个章由谁保管,放于何处

答:该章为两个部门公用,放在一个办公桌上,大家都可以用

问:案发那天放哪里

答:因为另一个部门在上班,所以章肯定是放在外面的。”

2007919在办公楼检察人员询问A集团发货工作人员程某(第四页)

问:你们发货单黄联上用盖章吗?

答:不用,但在他们自己留用的蓝联上要盖章,但有时也会出现盖错的情况。”

※ 案件评析
关于用拾到的提货单去提货构成盗窃罪么评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设立盗窃罪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即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各项权利。对于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之争,“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占有为标准。目前基本认定“控制说”为通说,本人也赞同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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