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拾到的提货单去提货构成盗窃罪么
一、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没有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药品的原始占有关系。
“北京市朝阳分局发还物品清单”所载25箱罗氏芬药品在事主A集团处,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二、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盗窃A集团出库单。(指控王某盗窃只是一种推测)。
“
“
问:请回忆一下药品公司的单据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在出库单上盖过章吗?
答:没有
问:在出库单蓝、黄、绿联上盖过章吗
答:都没盖过
问:请看一下写有“经手齐某”收货单位:药品公司的黄联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上面盖的章是你们单位的章吗?(A集团专用章)
答:是
问:这个章是你盖的吗?
答:不是
问:这个章由谁保管,放于何处
答:该章为两个部门公用,放在一个办公桌上,大家都可以用
问:案发那天放哪里
答:因为另一个部门在上班,所以章肯定是放在外面的。”
“
问:你们发货单黄联上用盖章吗?
答:不用,但在他们自己留用的蓝联上要盖章,但有时也会出现盖错的情况。”
- 关于用拾到的提货单去提货构成盗窃罪么评析
-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设立盗窃罪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即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各项权利。对于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之争,“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占有为标准。目前基本认定“控制说”为通说,本人也赞同这个观点。
上一篇: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下一篇: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 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
- 手 机:4006069949
- 电 话:4006069949
- 电子邮箱: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60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