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作者:李在珂律师字体:小 中 大
罪名释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认定 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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