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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罪名释义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认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暂无数据信息! 司法解释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辨护词 案例 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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