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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
罪名释义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厂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诸如哄抢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认定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

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立案标准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四、对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分子,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 抢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二)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带头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数量较大的犯罪分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 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 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 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辨护词 案例 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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