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的盗窃案
- 主办律师:
- 案件地点:
- 涉及罪名:
- 案件结果:
- 羁押场所:
- 服务类型:
案件经过
一、陈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某在公安机关除交待了其当天上午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和王强、赵旋在
二、陈某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三、陈某属在校学生,正处在接受教育的特殊阶段,对是非分辨能力不强,在参与犯罪活动之前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好学生,因讲哥们儿义气,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当,才走上犯罪道路。另外,陈某从小患有小儿多动症,根据有关学术著作论述:“小儿多动症患者属具有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陈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愿意主动退赃,并赔偿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陈某从轻处罚。
1、据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上地派出所证实,陈某在犯罪之前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协同他人把行窃者扭送公安机关。
2、陈某
3、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4、陈某能积极主动退赃,并赔偿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
四、对陈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如人民法院对陈某判处3年或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陈某符合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在判处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让陈某再回到学校完成学业,改过自新,作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陈某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相关法律知识
下一篇:收购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 咨询电话: 4006-069-949
-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