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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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辩护人对控诉的罪名无异议,但作出罪轻辩护,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江某判处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我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在从轻处罚的同时对江某适用缓刑:
一、江某等人属酒后不能有效控制自己,临时萌生滋事念头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头脑冷静状态实施的犯罪行为小,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其犯罪情节从轻处罚;
二、江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通过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请求人民法院给江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三、根据江某在团伙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某属从犯,请求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
四、根据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建议人民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的同时对江某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在珂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江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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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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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成功率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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