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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光盘中掺杂淫秽物品构成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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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接受金某的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金某涉嫌非法经营、贩卖淫秽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活动,我认为,金某贩卖盗版光盘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金某实施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因盗版光盘中混有淫秽光盘)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罪两个罪名,属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两罪论处。另金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按认定的罪名酌定从轻处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金某的行为属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
     (一)金某出于贩卖盗版光盘的故意,购买盗版光盘时,售货方在出售给金某的2万多张盗版光盘中混入了淫秽DVD光盘620张。
     (二)金某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罪两个罪名。
        1、金某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2、金某贩卖的盗版光盘中混杂有淫秽光盘620张,尽管其没有出售,但是,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的贩卖淫秽物品罪。
        (三)金某实施贩卖盗版光盘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想象竟合犯的特征。
     二、对金某应按其犯罪情节触犯的两个罪名中,以量刑较重的罪名论处,而不以两个罪名论处。本案应对金某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一)金某贩卖盗版光盘的数量为21500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金某的行为属非法经营罪,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金某贩卖的盗版光盘其中有淫秽光盘620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金某的行为属贩卖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案情,在量刑时,应按非法经营罪对金某定罪量刑。
        三、金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对金某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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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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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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