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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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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导读
    马某和吴某合作开了家公司,后经营不善公司注销。马某向海淀法院起诉吴某,主张自己前期投入的资金是对公司的借款,要求吴某作为股东进行偿还。吴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经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孙锋律师、周文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注:为保护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涉及国家机密案件、有伤社会风化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案件,我们特对案件当事人的姓名、籍贯、住址、单位名称等做了隐藏技术处理,并只公布了判决文书的首页(显示国韬律师团队律师是本案辩护律师)、尾页(显示判决结果),以证明国韬律师团队律师辩护的成功案例的真实性!特此说明!  

※ 案件评析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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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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