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从轻处罚
陈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从轻处罚
【案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2日13时,被告人陈某骑电动三轮车行至尉氏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时,将自己携带的邪教宣传品扔到派出所门口,意图进行宣传,并当场从其电动车上查扣用于宣传邪教的多种宣传资料。随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陈某家中搜出带有邪教印刷的挂历等宣传品,经鉴定,陈某所持有的宣传品属禁止出版物,具有煽动和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
陈某的丈夫在得知后便委托我所张律师进行辩护,张律师在会见陈某后,发现陈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其只是听从他人的要求随后实施了该行为,同时其在传播邪教宣传品时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其属犯罪未遂,判处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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