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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接受法治周末采访

购买“滴滴司机助手”软件,修改“滴滴司机”服务器间的数据,实现“拒单”、“改变接单地点”等目的而不受平台处罚,检查机关以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将被告人庞某等五人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滴滴等打车软件的便利性,吸引了诸多用户使用;一些司机为了‘走捷径’,获取非法利益,就会铤而走险使用抢单软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问法网法律顾问李在珂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案件对于作弊软件市场起到了震慑、警示的作用;不过,我认为,对该案的定性或许还值得商榷。”


李在珂介绍,根据刑法第286条,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到该案来讲,‘滴滴司机助手’是一个独立的APP,是在复制‘滴滴司机’全部功能的基础上,又附加了“设置虚拟位置”等功能,它的结果并没有对原软件进行破坏,也没有对其他使用原软件的用户造成影响,这些功能仅限于购买了该软件的司机个体,未导致滴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构成对滴滴系统的破坏;所以我认为,庞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详细说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滴滴司机助手’实际上是制作者自己编了一套软件,侵入到滴滴系统的程序中,并控制里面的操作,达到修改程序的目的;从犯罪构成来讲,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破坏滴滴软件,而是非法侵入、控制程序,从而达成获利。”李在珂表示。

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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