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返回首页 > 专访 > 李在珂律师团应邀参加CCTV12《我是大律师》
李在珂律师团应邀参加CCTV12《我是大律师》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的李在珂、胡娟、李晓颖、张玉兰、应英等五名律师应邀参加中央电视台的《我是大律师》节目录制,在节目中李在珂律师团的律师们对旅游网购纠纷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节目于2016年06月05日近期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播出。

案例:2015年10月12号,唐女士买了北京某旅行社一款马尔代夫双人游的旅游产品。唐女士一家在出发去马尔代夫之前,被卖家要求“确认收货”,不然无法预订酒店和机票。所以,货款提前打入了卖家的个人账号中。10月21号,唐小姐和未婚夫飞到马尔代夫,落地后却发现不仅没酒店住,行程也根本没人给安排,只能自己订酒店。
   唐女士表示,此前整个交易都是与北京某旅行社大望路营业部的高某对接的,二人当时在马尔代夫就联系了高某。经过协商,达成了“卖家退款,并赔偿损失”的约定。然而,在马尔代夫自费12万旅游回国后,唐女士一家人,就再也联系不上这家旅行社的人了。
   唐女士赶紧联系了淘宝,淘宝客服之前表示“也联系不上卖家”。唐女士在淘宝网上申请了维权退款,至今已经过了近20天,淘宝称一直在跟卖家联系,但是卖家好像目前出现了经济纠纷,只强制退了1.1万元钱给委托人,说剩下的钱会继续追讨。淘宝网表示,唐女士一家提前确认收货,起初就违反了平台交易规则;卖家收款后联系不上,也导致维权出现困难。目前,淘宝已经搜索不到这家所谓的“海外度假游官网”。

   目前网络销售领域管理混乱,商家良莠不齐,相关部门权责不明、费者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却很高,即使真的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也不一定真的能追回损失,甚至可能遭受更多的经济损失。因此,很多消费者都选择“自认倒霉”,“吃一堑、长一智”。

   针对上面的情况,参与节目的各个律师团队律师纷纷发表了法律意见,有的律师认为唐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北京青年旅行社,要求北京青年旅行社赔偿损失;有的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诈骗,唐女士应当马上报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律师认为唐女士应该直接起诉淘宝网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究竟采取什么途径能更加快速、有效的帮助唐女士解决纠纷,得到应有的赔偿呢?李在珂律师团律师认为各个律师的发言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未考虑周全之处,如果唐女士委托本所代理本案,作为唐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在珂律师团会建议唐女士直接向淘宝网请求赔偿,而不建议唐女士直接起诉北京青年履行社或“海外度假游官网”,主要理由如下:

   一、如果唐女士直接起诉“海外度假游官网”,从目前的情况看,“海外度假游官网”杳无音讯,且其在海外,无论是以诉讼或是其他途径,不仅唐女士的维权成本很高,事实上唐女士也很难追回损失。

   二、如果唐女士直接起诉北京青年旅行社,在法律、事实依据方面,我们需要确认唐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北京青年旅行社是否有效?合同上的签章是否真是?高兰 等人与北京青年旅行社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不仅花费的成本很高,而且耗时是非常长的,唐女士想要追回自己遭受的损失也是相当困难。

   三、如果唐女士选择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那么首先要认定本案是刑事诈骗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都是非常困难的?公安机关很可能以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予立案。 即使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本案还要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法律程序才能有判决结果,而如果经过了这么长时间,很可能赃款已经被挥霍一 空,唐女士最终也不能追回损失。更重要的是,一旦唐女士报案了,相当于免除了北京青年旅行社和淘宝网的责任,唐女士的损失很可能就追不回来了,所以,李在珂律师团认为唐女士通过报案来追回损失是最不可取的维权突进。

   如果唐女士委托李在珂律师团代理本案,李在珂律师团会建议唐女士直接要求淘宝网赔偿损失,当然了,刚才也有律师提出唐女士可以要求淘宝网赔偿,但其所提供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并不具体,我认为要想帮唐女士解决纠纷,就要先把唐女士、“海外度假游官网”、淘宝网以及北京青年旅行社在本案中的角色做出精准的定位,唐女士是消费 者也是受害人,“海外度假游官网”是销售者,淘宝网是网络交易平台,而北京青年旅行社是服务者。李在珂律师团认为唐女士可以直接向淘宝网主张赔偿,是因为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的明确对应,淘宝网对通过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义务:

   1、淘宝网对商家资质的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 营旅游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消费者基于对淘宝网的信任而购买商家的商品,淘宝网在对经营旅 游服务的商家进行认证时,必须对商家是否具有特定的资质进行审查。

   本案中,淘宝网显然“海外度假游官网”的旅游服务经营资质未

   进行审查,违反了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查的义务,使得唐女士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唐女士有权要求淘宝网予以赔偿。

   2、淘宝网对商家真实信息的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
手 机:4006069949
电 话:4006069949
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60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