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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或不构成犯罪

作者:李在珂,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案发不久即接到本案几名涉案人员直系亲属的法律咨询,是最早接触此案的律师

李某某是否有罪?

一夜之间人们仿佛从媒体中获悉: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犯了“强奸罪”。是谁在给李某某定罪?是新闻媒体?司法机关?或是某部法律?这个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司法程序审判,便被钉在了“强奸犯”的耻辱柱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按照法律程序,一般刑事案件是要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确定是否有罪。目前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其被拘留不到十天,尚未定罪。

可是从新闻媒体的爆料中,他俨然就是“强奸犯”、“轮奸犯”。
那么,新闻媒体的爆料从何而来?

各大媒体频繁爆料,获得大量访问和点击,完成了任务巩固了媒体地位。

然而各大媒体的这些爆料从何而来?是否站在了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客观的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任何案件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之前都是保密的,公、检、法机关尚无权力向媒体披露案件情况,各大媒体的爆料又从何而来?某些消息的来源显然不合法、不可靠,是违法的。

李某某一案之所以备受关注,皆因其是名人之子,具有新闻炒作的价值。倘若除去李双江的名人身份,此案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处理便是了,为何这般大动干戈的炒作。
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即使李某某被刑事拘留了,充其量也仅是“犯罪嫌疑人”,完全存在被排除嫌疑的可能性。在案件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就有媒体详细披露所谓的“案件细节”,显然与事实不符,也违背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且不说各大媒体的报道是否存在夸大其词甚或是胡编乱造,即便报道的全部属实,亦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有关新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纠正。

李某某或不构成犯罪

事至如今人们可能更关心:李某某最后会被判什么罪?

案发不久笔者即接到本案几名涉案人员直系亲属的法律咨询,是最早接触此案的刑事辩护律师,并掌握了一些案件的具体情况。但从已知案情来分析,此案极有可能只是一起普通卖淫嫖娼治安案件,李某某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与权益,根据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纪律,李某某无罪的理由及案件详细细节不便披露)。希望参与此事的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对此案作出明确处理之前,不要通过舆论干预司法。

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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