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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一中院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0日成立,下设19个审判机构和12个职能部门,共有干警740余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负责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一中院接待时间】
【立案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庭长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北京一中院机构设置】
【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辖区内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所属一、二审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相关的涉及外国人犯罪的一、二审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辖区内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中的所属一、二审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一审、二审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所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一审、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定、判决、调解书的案件以及审理部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部分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本院所辖的西城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大兴区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商事纠纷案件以及部分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部分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本院所辖的海淀区、宣武区、门头沟区、延庆县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商事纠纷案件以及部分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
行政庭: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立案庭:负责接收审查应由本院管辖受理的各类一、二审案件及其他案件;负责办理审判监督案件复查工作;负责本院诉讼保全的执行工作;负责本院刑事一审案件起诉书的送达工作;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及审限监控工作以及负责司法专邮接转及结算工作等。
审判监督庭: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本院院长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本院决定提审的再审案件等。
执行一庭:负责办理本院执行案件、高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事项。具体实施各种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
执行二庭: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执行审查和监督事项,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中发生的、不需要经审判程序审理,而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决定的事项。
执行三庭:负责落实高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部署并制定全院执行工作计划,调研本院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制定本院执行工作规程,实施本院执行案件管理,办理执行信访、督办和协调等工作。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依法受理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一审、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清河法庭:位于天津市宁河县内的北京市清河农场内。负责审理天津茶淀清河农场地区刑事、民事、商事一审案件及辖区内各监狱、劳改场所移送的减刑、假释案件。
团河法庭:负责审理本市大兴区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
申诉审查庭:负责审查本院管辖的下级法院一审生效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依法提起再审。审查本院生效民商事案件,发现错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提起再审。审查本院生效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申请。牵头协调督办本院涉诉信访事宜,对涉诉信访渠道的特殊案件审查答复。
国家赔偿办公室:负责办理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负责办理本院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执行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等。】
【京津冀三地实现试点法院跨域立案服务】
【2017年6月7日,京津冀法院跨域立案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据介绍,此前共有7家法院被纳入京津冀跨域立案试点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目前,北京法院已经拓展至全辖区均可实现与津冀试点法院间的跨域立案服务。】
【北京一中院媒体报道】
【2014年7月,北京一中院民一庭的法官和书记员一大早就从院里出发,前往昌平区南口法庭审理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康惠琴、李秀枝两位老人是多年的邻居。由于老人的子女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从单位请假将老人送到一中院来开庭,因此康惠琴老人申请二审法官前往当地开庭。考虑到二位老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该案的案由是相邻关系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合议庭决定前往距离双方当事人家最近的昌平区法院南口法庭审理该案,这样既能方便两位老人参加诉讼,又有助于更好地通过现场勘查来认定案件事实。合议庭法官按时到达南口法庭时,二位老人及子女已经在法庭等候,双方当事人也向合议庭法官和南口法庭的工作人员表示了对二审法官能够就地审理案件的感激,法官的实际行动让他们感受了便捷和受尊重。
2018年1月17日,为褒奖先进、激励队伍,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赵锋等259名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
【北京一中院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0日成立,下设19个审判机构和12个职能部门,共有干警740余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负责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一中院接待时间】
【立案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庭长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北京一中院机构设置】
【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辖区内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所属一、二审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相关的涉及外国人犯罪的一、二审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辖区内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中的所属一、二审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一审、二审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所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一审、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裁定、判决、调解书的案件以及审理部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部分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本院所辖的西城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大兴区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商事纠纷案件以及部分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部分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本院所辖的海淀区、宣武区、门头沟区、延庆县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商事纠纷案件以及部分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
行政庭: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立案庭:负责接收审查应由本院管辖受理的各类一、二审案件及其他案件;负责办理审判监督案件复查工作;负责本院诉讼保全的执行工作;负责本院刑事一审案件起诉书的送达工作;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及审限监控工作以及负责司法专邮接转及结算工作等。
审判监督庭: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本院院长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本院决定提审的再审案件等。
执行一庭:负责办理本院执行案件、高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事项。具体实施各种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
执行二庭: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执行审查和监督事项,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中发生的、不需要经审判程序审理,而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决定的事项。
执行三庭:负责落实高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部署并制定全院执行工作计划,调研本院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制定本院执行工作规程,实施本院执行案件管理,办理执行信访、督办和协调等工作。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依法受理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一审、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清河法庭:位于天津市宁河县内的北京市清河农场内。负责审理天津茶淀清河农场地区刑事、民事、商事一审案件及辖区内各监狱、劳改场所移送的减刑、假释案件。
团河法庭:负责审理本市大兴区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
申诉审查庭:负责审查本院管辖的下级法院一审生效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依法提起再审。审查本院生效民商事案件,发现错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提起再审。审查本院生效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申请。牵头协调督办本院涉诉信访事宜,对涉诉信访渠道的特殊案件审查答复。
国家赔偿办公室:负责办理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负责办理本院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执行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等。】
【京津冀三地实现试点法院跨域立案服务】
【2017年6月7日,京津冀法院跨域立案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据介绍,此前共有7家法院被纳入京津冀跨域立案试点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目前,北京法院已经拓展至全辖区均可实现与津冀试点法院间的跨域立案服务。】
【北京一中院媒体报道】
【2014年7月,北京一中院民一庭的法官和书记员一大早就从院里出发,前往昌平区南口法庭审理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康惠琴、李秀枝两位老人是多年的邻居。由于老人的子女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从单位请假将老人送到一中院来开庭,因此康惠琴老人申请二审法官前往当地开庭。考虑到二位老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该案的案由是相邻关系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合议庭决定前往距离双方当事人家最近的昌平区法院南口法庭审理该案,这样既能方便两位老人参加诉讼,又有助于更好地通过现场勘查来认定案件事实。合议庭法官按时到达南口法庭时,二位老人及子女已经在法庭等候,双方当事人也向合议庭法官和南口法庭的工作人员表示了对二审法官能够就地审理案件的感激,法官的实际行动让他们感受了便捷和受尊重。
2018年1月17日,为褒奖先进、激励队伍,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赵锋等259名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
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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