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从事容留妇女卖淫案
一、乔某系党校学生,半工半读时因法制观念淡薄而触犯刑法,乔某的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无业人员专门靠介绍容留妇女卖淫不劳而获谋取钱财的情形,乔某属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乔某从轻处罚。
二、乔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乔某从轻处罚。
三、乔某是一个追求上进的西部青年,对其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和自责,如果对其适用缓刑,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请求法庭给乔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如符合缓刑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 关于大学生从事容留妇女卖淫案评析
- 很多大学生对很多法律并不了解,因为法制观念淡薄而触犯刑律的不占少数。本案被告人是半工半读的大学生,因法制观念淡薄,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来赚取生活费,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上一篇: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下一篇: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 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
- 手 机:4006069949
- 电 话:4006069949
- 电子邮箱: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60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