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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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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律师团专业办理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专注帮信罪取保、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30年刑侦+刑辩经验,快速介入降低风险。

罪名释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各类单位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相应帮助,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认定要点

实务认定首先需查实主观明知状态,可结合行为人交易行为异常性、获利合理性、是否存在逃避监管行为、既往涉网络违法记录等情形综合推定;其次需查证被帮助对象存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存在关联;需严格区分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边界,无事前通谋的一般认定为本罪。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从轻减轻适用情节包括:初犯偶犯、全额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犯罪情节轻微获利极少、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涉案且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立案标准

依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定罪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涉信息网络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信行为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租、出售涉支付结算账户5张(个)以上,或出租、出售手机卡等通讯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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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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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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