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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拾到的提货单去提货构成盗窃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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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一、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没有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药品的原始占有关系。

    “北京市朝阳分局发还物品清单”所载25箱罗氏芬药品在事主A集团处,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二、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盗窃A集团出库单。(指控王某盗窃只是一种推测)。

    2007627在昌平派出所公安人员询问A集团商务部后勤组工作人员赵某某时,汤说:626日下午530分把出库单用一个夹子夹着,挂在墙壁上”,那么从626日下午530分以后到627日下午王某到A集团商务部之前,A集团或者他人不一定没有动过这套出库单,因为从本案卷宗调查记录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A集团出库单制作、存放、盖章、保管、提货程序不规范,甚至可以说比较混乱。下面陈述可以证实:

    2007919在办公楼楼检察院人员询问赵某某笔录第三页:

    问:请回忆一下药品公司的单据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在出库单上盖过章吗?

    答:没有

    问:在出库单蓝、黄、绿联上盖过章吗

    答:都没盖过

    问:请看一下写有“经手齐某”收货单位:药品公司的黄联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上面盖的章是你们单位的章吗?(A集团专用章)

    答:是

    问:这个章是你盖的吗?

    答:不是

    问:这个章由谁保管,放于何处

    答:该章为两个部门公用,放在一个办公桌上,大家都可以用

    问:案发那天放哪里

    答:因为另一个部门在上班,所以章肯定是放在外面的。”

    2007919在办公楼检察人员询问A集团发货工作人员程某(第四页)

    问:你们发货单黄联上用盖章吗?

    答:不用,但在他们自己留用的蓝联上要盖章,但有时也会出现盖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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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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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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