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拾到的提货单去提货构成盗窃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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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一、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没有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药品的原始占有关系。
“北京市朝阳分局发还物品清单”所载25箱罗氏芬药品在事主A集团处,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二、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盗窃A集团出库单。(指控王某盗窃只是一种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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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回忆一下药品公司的单据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在出库单上盖过章吗?
答:没有
问:在出库单蓝、黄、绿联上盖过章吗
答:都没盖过
问:请看一下写有“经手齐某”收货单位:药品公司的黄联是你办理的吗?
答:是
问:上面盖的章是你们单位的章吗?(A集团专用章)
答:是
问:这个章是你盖的吗?
答:不是
问:这个章由谁保管,放于何处
答:该章为两个部门公用,放在一个办公桌上,大家都可以用
问:案发那天放哪里
答:因为另一个部门在上班,所以章肯定是放在外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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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们发货单黄联上用盖章吗?
答:不用,但在他们自己留用的蓝联上要盖章,但有时也会出现盖错的情况。”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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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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