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敲诈勒索方式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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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北京某大学举行学术论坛,李某是某国法学教授,因在北京嫖娼,因嫖资不够,所持信用卡无现金,不能透支,将银行信用卡(空卡)暂押给程某、赵某而脱身,程某、赵某二人利用李某害怕因嫖娼被追究违法责任,不敢声张,给钱买平安的心态,所以,向李某索取钱财,并让李某交出人民币270元、某国币36元(折合人民币168元)、VISA信用卡一张。程某、赵某二人拿着李某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9760元,因签名与预留的印鉴不符被识破,物品未取走,李某得知程某、赵某二人使用其信用卡消费后并未报警,程某、赵某被羁押后,李某认可程某、赵某对其实施的是敲诈行为。
一审情况:
检察院以程某、赵某涉嫌抢劫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
程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在珂为其辩护人,李在珂律师经过会见程某和研究案卷,认为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而是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因为程某在行为当时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与此相当的其他方法,根本不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李在珂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1、对应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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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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