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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法条适用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这一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规定,目前主要是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关于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的规定,未提出书面申请、未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或者未领取电台执照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擅自占用频率”,是指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资源;以及违反该条例第四章关于频率管理的规定,不按照业经指配的频率使用而占用未分配给本台(站)使用的频率,或者在频率使用期满后,没有办理续用手续仍继续使用的行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指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提出责令,要求停止使用,而行为人仍不停止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严重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注意,如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刑。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进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4-20 01:08:28
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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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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