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人通常并不知道货物的来源,通常发生在从事二手交易的人身上,也有的是个别人图便宜,购买不明来历的车,现实中通常是根据被告人人的客观行为去倒推主观方面,如果没有在正规的交易场所,没有经过正常的交易流程,没有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通常会被推定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就会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被告人购买不明来历的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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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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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数量
高
取保成功率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
- 业务专长: 重特大诈骗、职务犯罪、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尤擅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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