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客观相统一刑事法律原则出发进行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齐备将乙公司用于抵货款的汽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据为己有,辩护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进行辩护,一是被告人齐备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车的故意,由于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齐备客观上也没有占有该车,属保管行为,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齐备对于其他各笔款项均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实际非法占有的客观表现,所以被告人齐备的各行为均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
李在珂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具备公安刑侦工作背景,擅长重大复杂案件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庭审辩护